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二十巷1~2号孙尚寅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7日 |
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二十巷1~2号孙尚寅户违法建筑
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孙尚寅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二十巷1~2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根据该房屋于2024年03月22日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1023202401024号)以及2024年04月03日补办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天土【2024】016号)显示,孙尚寅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74.95平方米。现根据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为75.4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五层及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为503.99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本机关称:孙尚寅在始丰街道大户丁路二十巷1~2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批准宗地面积为74.95平方米,测绘宗地面积为75.4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五层及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为503.99平方米。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 33号关于始丰街道大户丁“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示精神,经自规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大户丁村建房规定以及统一设计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二间总层数五层加斜面结构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497.58平方米;2、该户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部分坡屋顶改为露台;3、房屋第二、三、四层南立面设备平台改套内(0.78米*2.74米),共涉及面积6.41平方米。4、房屋地下室层高超0.20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76米,住宅总层高超0.24米。该局并认定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1、2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3、4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对孙尚寅住宅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对该房屋地下室层高、后檐口建筑高度及住宅总层高超出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2、对该户房屋第二、三、四层南立面设备平台改套内部分进行改动会影响原结构安全,建议维持现状;3、如若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4、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05月08日-2024年05月14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天台山西路289号
监督电话:83923099
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
2024年05月0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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