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8日 |
温州市龙湾区优幼早教中心: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上门送达、电话联系、EMS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民罚决字〔2024〕第1号),详见附件。被处罚对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民罚决字〔2024〕第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龙湾区安防路科技创新中心9楼912办公室,联系电话:869662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民罚决字〔2024〕第1号)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龙民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温州市龙湾区优幼早教中心成立于2006年2月17日,登记证号552330303502127546W,登记住所为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锦苑5幢101室,其法定代表人是郑春和。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调查笔录、未参加年度检查证明、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的公告等,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证据为凭。且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2024年5年6日
articlecontent正文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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