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棚镇大四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8日 |
为规范经棚镇大四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经棚镇大四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顺利实施,彻底消除大四队片区居民住房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的住房安全,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棚镇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依据《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经棚镇大四队片区合围地块总计107户房屋。四至为:东至赤峰市生态环境克旗分局、移动公司、克旗税务局、地质公园博物馆;南至经八街;西至滨河路;北至经九街。
二、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之原则。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经棚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时限
(一)签约时限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
(二)搬迁时限
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部门公示评估机构十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时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安置;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安置。
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结算价格按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20%结算,增加安置面积超出30m2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旗房产管理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8.6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8.6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2.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4.征收部门和经棚镇人民政府共同公示7日后无异议。
(五)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房屋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突击抢建、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上后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偿两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自行过渡安置,由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每月为15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回迁集中选房日。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2.5%;对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5%。
(八)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其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9000元。
(九)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下列附着物、设施补偿:
1.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2.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镇区之内的搬运费。
3.手压管井每眼800元。
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
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700元,苗木每棵4—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20棵。
6.葡萄结果的每棵补偿120—180元,未结果的每棵2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4棵。
(十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办理公证,提供公证处公证证明材料后办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
(十三)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参照该方案执行。
七、奖励政策
自评估结果公示结束,签约时限十五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在签约时限第十六日至第二十二日签约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签约时限第二十二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超过搬迁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未登记建筑的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经棚镇政府和旗住建局、旗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九、安置选房
(一)安置房源。
旗人民政府新建或采购回迁安置楼房用于产权调换。
(二)安置原则。
按照经棚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次征收主要采取原地回迁或采购存量商品房予以安置。
(三)选房原则。
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楼房号。
(四)选房办法。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顺序分批次集中选房一次(即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天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为第一批次,第二天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为第二批次,以此类推)。集中选房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择。
选房批次及名单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每个签订协议日为节点定期公布,集中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房的被征收人,在现有回迁安置房源中集中选房。
(五)选房步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地产评估报告。
2.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抽取抽签顺序号。
3.被征收人根据抽签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
4.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并入下一批次重新抽签选房。
5.签订《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补偿协议》。
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示选房人和所选房号。
7.被征收人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差价款,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8.被征收人到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缴纳大修基金、到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缴纳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选房过程由公证处公证,旗审计、财政等部门全程监督。
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评估结果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房屋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它
(一)旗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发改、人社、文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能职责及本方案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否则不予补偿。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五)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同时告知抵押权人。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房屋征收部门收取被征收房屋钥匙。逾期搬迁的取消奖励。
(六)对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纠纷利害关系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
(七)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原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八)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实行阳光征收,确保征收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开征收与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征收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分户评估、补偿及安置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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