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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 高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高府通〔2024〕16号)

所在地区: 四川-宜宾-宜宾县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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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高县庆符镇二龙村2、3组,普陀村3、4、9、10、11、12、13组7.6810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4841公顷,园地1.5175公顷,林地1.0621公顷,草地0.0441公顷,其他农用地0.5732公顷)、0.091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9286公顷,合计9.7010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领取时间和批准批次名称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92号

领取时间:2024年4月28日

批准批次名称:高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成片开发建设。

三、被征地村组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高县庆符镇二龙村2组,拟征收土地2.1659公顷,其中农用地1.4515公顷,建设用地0.7144公顷。

(二)高县庆符镇二龙村3组,拟征收土地0.3998公顷,其中农用地0.2554公顷,建设用地0.1309公顷,未利用地0.0135公顷。

(三)高县庆符镇普陀村3组,拟征收土地0.123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5公顷。

(四)高县庆符镇普陀村4组,拟征收土地2.6094公顷,其中农用地2.0188公顷,建设用地0.5296公顷,未利用地0.0610公顷。

(五)高县庆符镇普陀村9组,拟征收土地0.1291公顷,其中农用地0.1291公顷。

(六)高县庆符镇普陀村10组,拟征收土地0.4718公顷,其中农用地0.3459公顷,建设用地0.1259公顷。

(七)高县庆符镇普陀村11组,拟征收土地1.0147公顷,其中农用地0.9160公顷,建设用地0.0987公顷。

(八)高县庆符镇普陀村12组,拟征收土地2.3799公顷,其中农用地2.0508公顷,建设用地0.3291公顷。

(九)高县庆符镇普陀村13组,拟征收土地0.4069公顷,其中农用地0.3900公顷,未利用地0.016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通〔2020〕36号)规定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

4.4841

30.06

45.09

园地

1.5175

林地

1.0621

草地

0.0441

其他农用地

0.5732

建设用地

1.9286

未利用地

0.0914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实行社保安置。

2.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县域内各类城镇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实行统建还房或货币补助方式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高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由高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决定的实施。

(三)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联系人:严增平,联系电话:0831—5367095。

地址:高县庆符镇兴盛路152号。

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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