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5日 |
| 索引号: | 002973375/2024-63201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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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本机关对昝思宇非医师行医案作出浙余卫医罚告〔2024〕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昝思宇,行医场所: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中鑫广场9号楼402单元,性别:女,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41621********2725,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龙南居委会龙南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0****6835 经查明:2022年10月12日,昝思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开展注射的医疗美容服务,因无相关票据证明及相关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其中,对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余姚市马渚镇东二路288号余姚市卫生监督所姚西分所204室 联系人:潘凯悦、陈炉 联系电话:0574-62455488 邮政编码:315400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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