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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书

所在地区: 安徽-芜湖-镜湖区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镜市监撤字〔2023〕039号

当事人:芜湖市颖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芜湖市理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89P37C/91340202MA8Q8B3J3C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街道玥珑湾3栋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岑顺忠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韦思颖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韦思颖称其房子的地址被人注册了两个公司“芜湖市颖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芜湖市理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本人表示未同意也未授权任何人用其房子地址注册公司,也未与该两个公司签订任何租房协议,请求依法撤销这两个公司的设立登记。2023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两个公司的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街道玥珑湾3栋2单元1301”进行现场核查,未见当事人公司在该地址办公、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韦思颖的委托代理人余爱萍进行了询问调查,余爱萍提供了“玥珑湾3栋2单元1301室”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韦思颖,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8日。余爱萍陈述其女儿韦思颖2023年7月份接到经济普查电话,告知其名下房产“玥珑湾3栋2单元1301室”注册有两个公司;余爱萍表示其女儿韦思颖和家人未同意或者授权别人用该房子的地址注册公司,也未与芜湖市颖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芜湖市理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过房屋租赁等协议。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在承诺书中,申请人岑顺忠和杨尹明承诺“住所的所有权人是朱依辰,已经依法取得住所使用权”。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岑顺忠和股东杨尹明通过EMS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岑顺忠的询问通知书无法妥投被退回,杨尹明逾期未到场接受询问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在镜湖区政府网站对当事人涉嫌隐瞒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我局分别向镜湖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上述部门逾期无反馈意见,我局视为无异议。

芜湖市颖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芜湖市理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并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中承诺 “住所的所有权人是朱依辰,已经依法取得住所使用权”,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街道玥珑湾3栋2单元1301。经查,当事人公司住所的所有权人为韦思颖,不是朱依辰,当事人未取得住所的使用权。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也未在注册地址办公、经营。因此,我局认定芜湖市颖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芜湖市理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情况;

5.询问笔录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6.询问通知书及送达材料2份,证明我局向利害关系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7.征询意见函2份,证明向相关单位发出征询意见的事实。

8.区政府网站公示截图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隐瞒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在网站进行了公示。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撤销听证告知书》(镜市监撤听告〔2023〕0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芜湖市颖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芜湖市理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撤销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设立登记企业名单》

撤销设立登记企业名单.xls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撤销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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