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18日 |
告知单位:温州中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光成 联系电话:13736757872
编号: 温龙工决[2024]01242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温州中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 韩华斌 性别: 男 年龄: 49
身份证号码: 522125197501172811
用人单位: 温州中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木工
申请时间: 2024年03月27日
事故时间: 2024年03月17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恩村股 份经济合作社标准厂房(新建项目)
诊断时间: 2024年03月17日
诊断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第二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鼻
医疗诊断结论: 鼻骨骨折,软组织疾患
2024年04月01日受理温州中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伤认 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3月17日9时10分许,韩华斌在浙江嘉得建设有限公司承 建温州中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恩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标准厂房(新建项目)工地宿舍楼1层拆内架 时,鼻子不慎被掉落的钢管砸伤。事故发生后,韩华斌被送往温 州市龙湾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鼻骨骨折,软组织疾 患。温州中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 工伤认定。
韩华斌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 条第一 款第一 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4月29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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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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