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 所在地区: | 安徽-芜湖-镜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18日 |
镜市监撤告字〔2024〕006号
安徽腾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2024年3月1日收到王建淮的举报信,反映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冒用身份注册了安徽腾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经我局批准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多次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22年2月28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我局公告吊销。
又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对于安徽腾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成立不知情,系被冒用身份。你(单位)住所房地产权利人表示未曾将住处提供给你(单位)使用。
再查明,依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签字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还查明,我局于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5月17日对安徽腾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冒名登记的情况公示。我局向向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人行芜湖中支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文婧、陆上上联系电话:0553-3110709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四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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