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开”进校园:沉浸式普法开出法治之花
| 所在地区: | 云南-保山-龙陵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19日 |
“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我没有异议,我不该为了赚钱去山上采挖野春兰。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希望大家汲取我的教训,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近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与龙陵县人民法院一起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龙陵县龙新中学,让同学们“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面对面”进行普法。
2023年2月中旬,被告人彭某某以出售获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的山林中采挖兰花112丛进行出售。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兰花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庭上,检察官以此案件为例,结合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专业的知识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同学们纷纷表示:“我家后山上有这种兰花,原来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啊!我要回家告诉村里人,呼吁大家一起保护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愿望,我们村生态环境好,大家更要一起保护好野生动植物”。
龙陵多青山,山中生幽兰。不少人因为喜爱兰花,不惜重金求购,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将主意打到了野生兰花上。检察官提醒大家:2021年9月7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以一己之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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