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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清单

所在地区: 江西-九江-庐山区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九江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1、违法情节轻微;

2、当场改正火灾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7

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8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9

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不影响整个区域功能使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属于当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1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1、属于当年内在我省范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6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1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该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8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9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当事人主观积极配合,实际与承诺内容轻微不符并在责令改正期届满前或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内整改完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 下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1

过失引起火灾

火灾发生在居民住宅内、没有争议、损失在10000元以下、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并且起火原因可排除电动自行车充电、氧焊氧割、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九江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清单

单位:庐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强制条件

法律依据

1

符合不予处罚清单中条件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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