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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自然资执罚 [2024] 第4号

所在地区: 吉林-长春-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2024] 第4号

被处罚国淑芬

我局于2024年4月 16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国淑芬于2018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环岭街道石人村二组占地304平方米建设库房及围墙。经长春市空间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和我局相关业务科室落位分析,结果显示库房及围墙总占地面积为304平方米,其中:库房占地面积20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旱田)17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34平方、围墙占地面积96平方米,地类为耕地(旱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20245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1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和第2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if !supportLists]1.[endif]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3.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旱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270㎡×10/㎡元=2700.00元),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即34㎡×30/㎡元=102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720.00元整。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自然资源局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超王晓军

电 话:0434-62951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6月1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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