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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支持建筑类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政策解读

所在地区: 广东-深圳-罗湖区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修订背景依据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等政策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特点,采用差异化制定产业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开展业务,将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助力招商引资、稳企留企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高品质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

  二、目标任务

  坚持既能吸引优质企业,又能鼓励存量企业壮大发展要求,在原政策基础上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扶持门槛,全力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建筑类企业在我区发展壮大,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优评级,打造精品,树立优质品牌;助推城市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发展,鼓励在投资实施装配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总则、扶持企业发展、扶持建筑产业科技发展、附则等四章二十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措施适用的扶持对象的明确。

  第二章扶持企业发展,共分9条,分别是鼓励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取得资质、鼓励企业规范发展、鼓励企业创优评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招才引智,对建筑类企业的购房扶持、租房扶持、人才住房扶持等。加大了对规范企业发展和鼓励招才引智条款的扶持力度,主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了对新迁入有高资质企业的扶持,扩大扶持范围,鼓励招引高资质企业。根据行业专家等级,对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扶持金额提高5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专家人才,壮大建筑行业人才队伍。

  第三章扶持建筑产业科技发展,共分2条,分别是鼓励高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和鼓励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第四章附则,共分6条,主要是明确了措施中的有关概念和港资企业条款说明,并强调了企业诚信依法申报的义务和应履行的责任。

  四、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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