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危化-4 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长洲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13日 |
被处罚人:黄金凤,工作单位及职务:藤县塘步恒达加油站安全员,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龙跃路XX号XX栋XX房,联系电话:1817744XXXX?,身份证号码:45042219XXXXXX2145。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5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藤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藤县塘步恒达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 2024年4月25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我局对藤县塘步恒达加油站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了:你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年5月28日,我局对你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5月8日,藤县塘步恒达加油站向我局递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了:你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4年5月9日,我局对藤县塘步恒达加油站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了:你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211010400074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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