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 所在地区: | 四川-自贡-自流井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名称:自贡川报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
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郭家坳街路边居委会3组顺河路40号附1,2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3000623950796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综行罚字〔2023〕8号),责令你单位于15日内缴纳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综行罚字〔2023〕8号)的要求向自贡市自流井区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2303303109024905885)缴纳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二、自2023年12月28日起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共计加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综上两点,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综行罚字〔2023〕8号)确定的金额缴清罚款和加处罚款,合计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催告的内容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陈建、李梦琪
联系电话:0813-2113350
单位地址:自流井区同兴路84号
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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