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东河路20号袁雪冬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袁雪冬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东河路20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根据该房屋于2002年07月19日取得了浙江省天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国土个合【2002】第1097号)以及2015年02月02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天台国用(2015)第00440号)显示,袁雪冬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95.83平方米。现根据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为96.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一间地上五层及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为437.33平方米。
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函告本机关称:袁雪冬在始丰街道东河路20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批准宗地面积为95.83平方米,测绘宗地面积为96.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一间地上五层及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为437.33平方米。根据自规局规划核实人员意见,发现袁雪冬户房屋底层层高超建0.23米,五层顶板高度超建0.25米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委托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袁雪冬住宅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天台县始丰街道东河路20号房屋一层层高为5.23米(超高0.23米),五层顶板标高为17.85米(超高0.25米),一层为框架结构,主要承重构件为混凝土梁、柱,施工时为整体连续施工,目前结构为一整体,整体性良好,梁、柱布置合理,构件连接及构造方式基本合理,对该区域局部进行拆除会改变原有结构的受力体系、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并对房屋的承重构件造成损伤,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不宜拆除,建议保持现状。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07月02日-2024年07月08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工人东路151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7月0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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