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 所在地区: | 甘肃-张掖-民乐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4日 |
2024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南侧荒地开挖的土沟内有黄色污水。经过进一步调查,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麦淀粉生产线废液回收生产线在维修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擅自在生产线废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之间安装地埋三通管和管道,于夜间将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通过地埋三通管和管道陆续排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南侧荒地上开挖的土沟内。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污地块中的废水COD、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以及pH值等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排放限值。
【查处依据】
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张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4.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施行政拘留。经执法人员复查,废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之间安装的地埋三通管和管道已拆除,土沟内的污水全部抽至厂区内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开挖的地块已恢复原状。
【案件启示】
一、现场检查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本案是典型的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此类案件办理起来较为复杂,在日常的检查中,私设暗管排放一般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对暗管的完整取证也有较大的工作量,但在生态环境部门日益完善的调查手段面前,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天会露出马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从现场发现的存有污水或污水痕迹的普通荒地沟槽入手,结合第三方采样监测与缜密的调查询问、现场指证,最终确定了当事人通过暗埋三通管道排污的违法事实。
二、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案中,当事人漠视环保责任,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侥幸心理,低估政府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本案的查办对当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做好生产废水的收集处理,并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出水达标,落实自查机制和台账登记,严禁未经治理直排、私设暗管偷排、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周边区域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东北方向约800米外荒地上有一地块,地块边界利用沙土进行围挡,地块内有粪污和污水。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8月,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牛场粪污废水固液分离设备水泵出现故障,导致废水无法抽到发酵池正常处理,公司厂长王某雇佣两辆罐车,将未经固液分离的粪污废水拉运倾倒在了上述地块中无防渗措施的沙土坑内。检测公司对排污地块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显示COD、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限值。
【查处依据】
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经执法人员复查,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对排污地块的粪污水已完成清理,并对排污地块进行了回填。
【案件启示】
经过多年普法教育,目前大多数养殖企业都能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但有极个别养殖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内部管理不规范,粪污废水直排等问题时有发生。通过依法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让养殖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切不可心怀侥幸心理,随意排放畜禽养殖废水,无视法律规定必将面对惩处。
案例三:民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执法人员对民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西侧已硬化地面上露天堆存大量细颗粒状铬铁水淬渣,贮存要求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存在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依据】
民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案件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对民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执法人员复查,民乐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厂区内露天堆存的细颗粒状铬铁水淬渣全部转移至固废贮存棚内规范堆存。
【案件启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大提高了涉固废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固废处置的主体责任,切勿“因小失大”,贪图一时方便而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本案中,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企业涉固废类环境的监管,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企业在收集、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过程中应遵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安全、可靠。
案例四:某煤炭物流公司露天堆存煤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火车站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煤炭物流公司露天堆存煤炭约45吨,其堆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查处依据】
某煤炭物流公司露天堆存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案件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某煤炭物流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执法人员复查,某煤炭物流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案件启示】
本案是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典型案例。本案告诫相关企业经营管理者,要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增强环保意识,全面了解、掌握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并予以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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