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阳县黄南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松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5日 |
为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及分年度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浙水运管〔2022〕8号)等文件要求,松阳县水利局组织县发改局、县自规局等相关单位对《松阳县黄南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将划定方案予以公示,内容如下:
一、黄南水库划界范围
黄南水库大坝及枢纽管理范围为征地范围线以内的地带。大坝及枢纽保护范围为为管理范围线外50m内的地带,电站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黄南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移民线(334.17m)以下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50m范围。
黄南水库输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征地范围线以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50m内地带,其中电站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具体范围见附件:黄南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总图。
二、管理和保护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禁止建设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松阳县水利局反馈意见或提出宝贵建议,联系电话0578-8807808。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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