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11日 |
| 索引号: | K16066341/2024-81173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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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天阔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市监处罚〔2024〕163号),并于同年2月20日邮寄送达给你(单位),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3万元,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的二维码扫码缴纳,或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代收行中国工商银行余姚分行(账户: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10009107019395)缴纳。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1、罚款33万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3万元。)没有履行,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余市监罚催〔2024〕4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述义务:1、罚款33万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3万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和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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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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