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六)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浦江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16日 |
机动车驾驶人郑国俊、张永经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16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张永经 | 330***********0911 | 2024年05月21日10时40分,违法行为人张永经驾驶车牌号为浙GH020B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浦江县218省道228公里200米黄宅镇前二村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LZWACAGA8B9021917;发动机号: B11696158)(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 2 | 郑国俊 | 330***********2739 | 2024年05月21日16时43分,郑国俊驾驶浙GKC725号牌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前二村红绿灯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LGDVF31G8GB508572)(100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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