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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出台 提升参保缴费管理业务经办服务水平

所在地区: 广东-江门-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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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日报讯(记者/蔡昭璐)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参保缴费管理业务经办服务水平,近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共五章二十四条,规范了参保登记信息范围,主要规定各类人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材料、办理流程,还明确了职工医保关系接入与转出办理条件、办理材料。

  其中,《规程》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变更参保信息或停止参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且仍符合参保条件的,将视为继续参保缴费。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缴费账户异常等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的,视为自动弃保。

  对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中断缴费的,《规程》明确参保人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个人账户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3个月(不含第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不可追溯享受。通俗来说就是断缴3个月后再续交,断缴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再申请报销。

  《规程》还指出,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本市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但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职工缴费年限规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月缴纳。

  对于重复参保的,《规程》明确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条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重复参保,按照规定进行有序清理,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规程》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的相关业务,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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