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漾濞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 所在地区: | 云南-大理-大理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当事人:漾濞唐潮分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91532922MAD6JOW1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剑萍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苍山东路2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持有2022年5月6日经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91532922MAD6JOW116)。投资人:朱剑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持有2023年8月21日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许可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922160013),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
2024年4月9日漾濞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漾濞县公安局提示函(漾公函﹝2024﹞30号)显示:2024年3月22日漾濞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在处理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苍山东路下段23号(红绿灯东侧县广电大楼对面)]娱乐场所治安案件时,该治安案件中有一名未成年人(熊某某,女,2007年6月7日出生,16岁,身份证号码:532922*********548),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2024年4月 16日由漾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到漾濞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调取了1、《提交案件材料清单》一份;2、涉案未成年人熊某某的公安部门询问笔录;3、同行人员杨某斌公安部门询问笔录;4、熊某某户籍资料。其中熊某某户籍资料显示熊某某身份证号码为532922*********548,未满18周岁。2024年4月 17日10时54分至12时04分,由执法人员到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大堂调取了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截图。监控显示:涉案未成年人熊某某等人于2024年3月22日20时23分进入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2024年4月18日15时54分至16时25分,执法人员在漾濞县文化和旅游局会议室依法对熊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熊某某确认,本人年龄为16岁,本人就是监控截图里穿牛仔服的,确认2024年3月22日20时25分左右进入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并对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确认签字。表示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未对年龄信息进行核实。熊某某还补充当天去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的未成年人还有李某、蒋某某和车某某,未提供李某、车某某其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无法落实相关信息。提供了蒋某某在职中念书的信息,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到漾濞彝族自治县职业高级中学,对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蒋某某学籍证明。蒋某某学籍证明显示其身份证号为532922*********927,已满18周岁。经蒋某某确认,2024年3月22日到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属实,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工作人员没有核实其年龄。本人和熊某某认识,是初中同学。调查询问期间蒋某某班主任(杜某某)全程在场陪同见证。2024年4月19日14时34分至16时4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大堂调取了经营场所:门口(D7、D11),大厅(D5、D10),一楼楼梯间(D6),一楼到二楼过道(D8),二楼楼梯间(D9),二楼大厅(D1、D2、D3、D4)的监控。监控显示:涉案未成年人熊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20:25左右进入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2024年5月8日17时00分至17时30分执法人员在漾濞县文化和旅游局会议室对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负责人朱剑萍(身份证号码:532922*********320)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经朱剑萍确认,营业执照登记人就是本人,并看了漾濞唐潮分店视频监控截图,确认了唐潮分店监控截图中穿牛仔裙的就是公安提示函中所记录的涉案未成年人,熊某某只有16周岁,确实去过809包间,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情况的事实。朱剑萍确认当天的工作人员是邱某强、李某涛。邱某强是吧台服务员,李某涛是二楼服务员,当天没有对订房人员询问同行是否有未成年人情况。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在漾濞县文化和旅游局会议室对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工作人员邱某强(身份证号码:532922*********511)进行调查询问。经邱某强确认,唐朝KTV(漾濞唐潮分店)在3月22日当天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本人当天在前台上班,工作人员李某涛在二楼上班。确认了监控截图的真实性,未成年人就是穿牛仔裙的,当天没有查验对方身份信息。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在漾濞县文化和旅游局会议室对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工作人员李某涛(身份证号码:532922*********330)进行调查询问。经李某涛确认,当天上班的是本人和邱某强,本人在二楼上班。确认了监控截图中穿牛仔裙的就是未成年人熊某某,她随同伴进入的是809包房。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漾濞县文化和旅游局会议室对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负责人朱剑萍(身份证号码:532922*********320)进行调查询问(第二次询问)。朱剑萍确认熊某某只有16周岁,确实去过809包间。当天的工作人员是邱某强、李某涛。邱某强是吧台服务员,李某涛是一楼和二楼负责送酒水的服务员。朱剑萍承认了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接纳了未成年人,违反了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2024年6月12日收到朱剑萍《认错书》一份,朱剑萍对这次违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情况表示深深歉意,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及时采取了措施,立即作出整改,并承诺以后一定加强员工培训,遵守法律法规。2024年6月18日到漾濞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调取蒋某某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显示其身份证号为532922*********927,已满18周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举报处理单》(漾濞县)文综举字〔2024〕J-000001号一份1页;
[if !supportLists]2、[endif]漾濞唐潮分店2023年12月1日经漾濞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91532922MAD6JOW116)复印件一份1页;
[if !supportLists]3、[endif]2023年8月21日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许可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922160013)复印件;
[if !supportLists]4、[endif]朱剑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熊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邱某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李某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if !supportLists]5、[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提示函》漾公函〔2024〕30号一份1页;
[if !supportLists]6、[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熊某某)一份1页编号为NO:5329224100002024040900016939,询问笔录(熊某某)一份6页,询问笔录(杨某斌)一份6页,提交案件材料清单一份1页;
[if !supportLists]7、[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出具的蒋某某《户口证明》一份1页编号为NO:5329225000002024061800010432;
[if !supportLists]8、[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调取在“202403023打架案”未成年人涉案询问材料的函》(漾文旅函〔2024〕31号)一份1页;(城区派出所)
[if !supportLists]9、[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协助核实在校学生年龄等身份信息的函》(漾文旅函〔2024〕34号)一份1页;(县职业高级中学)
[if !supportLists]10、[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协助核实在校学生年龄等身份信息的函》(漾文旅函〔2024〕60号)一份1页;(龙潭派出所)
[if !supportLists]11、[endif]漾濞彝族自治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籍证明一份1页;
[if !supportLists]12、[endif]2024年5月7日朱剑萍《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2024年6月11日朱剑萍《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2024年5月8日朱剑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4年6月11日朱剑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
[if !supportLists]13、[endif]2024年6月5日李某涛《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2024年6月6日李某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
[if !supportLists]14、[endif]2024年5月29日邱某强《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2024年5月30日邱某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
[if !supportLists]15、[endif]2024年4月19日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
[if !supportLists]16、[endif]2024年4月18日熊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
[if !supportLists]17、[endif]2024年6月11日朱剑萍询问笔录照片4张;2024年5月8日朱剑萍询问笔录照片4张;2024年5月30日邱某强询问笔录照片4张;2024年4月18日熊某某询问笔录照片4张;2024年6月6日李某涛询问笔录照片4张;
[if !supportLists]18、[endif]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场内监控截屏17页;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内监控光盘2张;
[if !supportLists]19、[endif]2024年6月12日朱剑萍提交的认错书一份2页。
经查明,唐潮KTV(漾濞唐潮分店)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事实清楚,情况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依据: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及《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漾濞县支行(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账号:5305017161360000004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7月1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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