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瘦身咖啡有猫腻?公益诉讼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 所在地区: |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3日 |
近年来,随着健康理念的广泛传播,人们的健身瘦身意识日益增强,市面上各类减肥产品也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此未商机,贩卖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5月以来,小杨在未查验进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小武处购入某品牌瘦身咖啡,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获利14000余元。后小杨销售的某品牌瘦身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等负面作用,长期服用会出现失眠、腹泻、心率升高等反应,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早在2010年就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2023年3月,花山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小杨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因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花山区检察院亦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6月,小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禁止小杨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小杨还须召回已售出的有毒、有害咖啡,并进行销毁;对无法召回的,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刊登消费提示,说明相关产品的危害性,提醒广大消费者不得使用;并处以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类似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大多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为谋蝇头小利,无视群众舌尖安全。在此提醒商家提高安全销售意识,切实履行查验职责,切勿销售不合格商品。广大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各类保健产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确保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拟稿:蒋欣 核稿: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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