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海科技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湖南-邵阳-北塔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3日 |
邵市生环不罚(2)〔2024〕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仁海科技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6663101286
地址:新邵县坪上镇时荣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
2024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5月22日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4】XN05041号)表明:该公司废气、昼间噪声检测结果未超标,夜间噪声检测结果为:N1厂界外无居民区的东面1m处60dB,N2 厂界外南面1m处<50dB,N3 厂界外西面1m处<50dB,N4厂界外北面1m处50dB。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夜间50dB,靠近居民区的北面、西面、南面昼夜间噪音均未超标,N1厂界无居民区的东面超标10dB,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4】XN05041号)为证。
经调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且没有危害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前已改正到位并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5日核查了当事人践诺情况,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到位,有整改报告、整改现场照片和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西南(委检)字【2024】XN05044号)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案审委员会对你公司作出集体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罗*灵 电 话: 3739-3661403
地址:新邵开发区东谷大厦 邮政编码: 422900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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