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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陈云定:

因你实施了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鉴于你砌坎拼宽河道面积为16.5平方米,情节较轻,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柯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 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柯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54号).pdf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邵帅、俞浩钱

电话:0575-84562515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4/7/24/art_1229418364_4177199.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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