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人社监罚字〔2024〕1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桂林-资源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单位名称:河北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海
单位地址: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19829654W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勇、汪昆勇等42人的工资。我局于2024年5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2024〕14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刘勇、汪昆勇等42人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人社监罚告字〔2024〕13号),你单位逾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投诉材料、工程工资确认表,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协议书》、《河北一隆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收据》、工资支付凭证,广西翅冀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凭证,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单位签收的《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藤人社监举通字〔202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2024〕14号)等文书的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开户名藤县财政局,开户行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5042224000000004831,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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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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