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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所在地区: 湖北-武汉-青山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崔建勇:

你控股的单位武汉市宏焱盛世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我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作出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罚〔2023〕23号),你与前股东陈欣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虚假的告知承诺将该单位决议注销。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你二人变更为当事人,并向你二人送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2024年7月17日,你拒签了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2024〕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告送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2024〕1号),同日用手机短信告知你本公告网址。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电话:027-86316529)领取《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2024〕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2024〕1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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