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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361号)

所在地区: 广东-惠州-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池志华、沈雪函、曾小玲、颜明回、梁丽思、夏瑞江、欧小兵、李海燕、赖正宏、李跃辉、周标伟、谢湘武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3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池志华、沈雪函、曾小玲、颜明回、梁丽思、夏瑞江、欧小兵、李海燕、赖正宏、李跃辉与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详见“附表二:裁决明细表”;二、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池志华、沈雪函、曾小玲、颜明回、梁丽思、夏瑞江、欧小兵、李海燕、赖正宏、李跃辉支付工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裁决明细表”;三、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池志华、沈雪函、曾小玲、颜明回、梁丽思、夏瑞江、欧小兵、李海燕、赖正宏、李跃辉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裁决明细表”;四、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曾小玲支付生育津贴差额6964.52元;五、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周标伟与被申请人二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六、被申请人二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标伟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的工资34939.4元;七、被申请人二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标伟支付2020年10月28日至2024年3月16日的经济补偿金42141.4元;八、被申请人二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标伟返还垫付报销款6866.49元;九、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谢湘武与被申请人三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十、被申请人三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湘武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的工资10724.82元;十一、被申请人三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湘武支付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3月16日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被申请人一佛山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六、七、八、十、十一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57-82282887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附件:附表二:裁决明细表.xlsx

附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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