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
| 所在地区: | 湖南-张家界-永定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9日 |
关于《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张家界市公安局对《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养犬管理办法》)进行听证,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上午9:00-11:00,在张家界市公安局二楼党委会议室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盛立新担任听证主持人;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勇担任听证陈述人。听证参与人有:市人大代表许玲莉、市人大代表向文红、市政协委员代名洪、市政协委员高辉,群众代表石强、覃正韬、李英、吴念、易红卫、吴凯,市公安局谭蓉、市农业农村局彭红、市卫健委刘晶晶、市城管局李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琼、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侯永康、市住建局王健、市司法局向芬、龚紫茜、永定区人民政府龚飙、张管局杨新顺、永定街道办事处张国初等22名,听证参与人按时到会,符合听证规定要求。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宣布了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纪律。随后,听证陈述人就《养犬管理办法》的立法起草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听证参会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对《养犬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听证会会议时间约两小时,会场井然有序,圆满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
二、听证参与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与人对《养犬管理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该办法对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工作做出了比较详细、系统、科学的规定。听证参与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捕捉流浪犬只,负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工作。认为该条款中的“组织捕捉流浪犬只”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属于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工作”是日常工作,建议精简。
(二)《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建议删除“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
(三)《养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建议将条款中公布举报电话的部门变更为公安机关一个部门。
(四)建议将犬只管理范围覆盖到农村。
(五)建议将无主犬只允许他人领养是否需要将费用进行明确。
(六)建议《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增加电子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提前10个工作日更换电子证(含犬牌)。
(七)建议《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外地犬的规定修改为: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持有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八)建议《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增加犬只出行需要戴嘴套。
(九)对于未办理登记的犬只如何处理未在《养犬管理办法》中体现。
(十)建议规定办理一犬一证、一犬一芯片。
(十一)建议对犬只错误,追责到主人进行相应规定。
(十二)建议对养犬饲养数量上进行规定。
(十三)免疫办证、挂牌的费用问题,希望能同时出台相关文件。
(十四)《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仅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禁止性条款无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五)第十一条第五项涉及许多公共场所,在涵盖面如此广泛的情况下,执行第十七条的罚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十六)第十条建议增加登记期限。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参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法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养犬管理办法》。对于听证参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第(一)条意见: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进行设置。对于“负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工作”虽然是日常工作,但仍需进一步强调,体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条意见:《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已经将各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责任进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主要是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该表述并无不当。
第(三)条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各有不同,相关部门根据投诉的内容负责处理,相关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农村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
第(四)条意见:当前农村地区的犬只面广量大,如果将其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农村犬只纳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意见:至于无主犬只允许他人领养的费用问题,是市场行为,本办法不易详细规定。
第(六)条意见:将电子犬证的有效期确定为一年,要求到期后提前10个工作日更换电子证(含犬牌)。该建议加重了养犬人的义务,不予采纳。
第(七)条意见:关于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的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不予采纳。
第(八)条意见:要求增加犬只出行需佩戴嘴套的建议,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现,不具有可操作性,不予采纳。
第(九)条意见:《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对犬只未进行强制登记的养犬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条意见:《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已经规定了犬只在符合养犬登记后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体现了一犬一证,但是要求一犬一芯片增加养犬人的费用支出,违背了养犬人自愿原则,本办法不合适作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已经将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养犬管理办法》中不再赘述。
第(十二)条意见:《养犬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市的普遍情况进行的管理规定,有的养犬人饲养两只以上的犬只,属于极个别现象,不具有普遍性,无需专门设置规定。
第(十三)条意见:关于免疫、挂牌的费用问题。犬只免疫费用应当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本办法无法规定。另外,犬牌的费用问题,我们认为该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我们亦建议该费用由政府统一承担,将第十条第三款“……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中的“犬牌”删除。
第(十四)条意见:除《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款外的其他禁止性条款已在上位法中作了规定,故在《养犬管理办法》中不再重复规定。
第(十五)条意见:《张家界市文明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重点治理的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其中明确了重点治理携带犬只进入上述场所的不文明行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公共场所基本上是对上述场所的进一步明确,符合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意见:关于第十条增加登记期限的建议,予以采纳。《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一句话“养犬人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三十日内”,即将原条文“养犬人应当持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犬只免疫有效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登记。”修改为“养犬人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三十日内,应当持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登记。”
张家界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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