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公告
| 所在地区: | 广东-佛山-禅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7月29日 |
佛禅南综执罚字公〔2024〕9号
林泽远:
因你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中98号水悦龙湾1区8座101房(下简称101房)南侧搭建阳光棚,该阳光棚占用101房南侧外墙建设,该阳光棚面积为14.52平方米,占用物业共用墙体面积2.71平方米,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佛禅南综执罚告〔2024〕9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1500元;
三、限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阳光棚,恢复至原房屋设计图纸所示基本结构状况。
由于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南综执罚字〔2024〕9号)公告送达(本公告同时在我单位公告栏及网站公布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nanzhuang/gkmlpt/)。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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