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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绥县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管理 权限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广西-桂林-资源县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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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管理权限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扶绥县林业局

2024年8月1日

扶绥县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管理权限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部分涉林权力事项赋予乡镇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规发〔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规发〔2023〕8号)、《崇左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林木采伐审核审批管理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赋予的事项名称及性质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崇左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林木采伐审核审批管理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部分涉林权力事项赋予乡镇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赋权主体

(一)赋予主体:扶绥县林业局。

(二)接收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赋予方式

部分赋予。

五、赋予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扶绥县林业局审批权。

1.国有农林场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负责渠黎华侨林场、光西林场、西长华侨林场、山圩农场、区扶绥种畜场、区亭凉医院等其他国有农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一般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负责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所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农民承包的集体林地流转后的蓄积量120立方米(不含)以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3.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内林木采伐、抚育、更新等生态修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负责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所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农民承包的集体林地流转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其中:

1.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于我县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30立方米(含)以下;

2.“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于我县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1公顷(含)以下或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

3.一般林木采伐许可审批。适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120立方米(含)以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六、赋权和接收时间

本方案公布后,由我局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赋予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此审批事项受理审批工作。公告结束前,我局受理的此审批事项,尚未办结的,仍由我局负责办理,直至办结。

七、赋权事项承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管理实际,对政务服务类制定以下赋权承接条件:

(一)人员条件。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辖区近三年的采伐量和用材林的成熟林、过熟林比例等情况,明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业务流程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明确2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且应熟悉林木采伐管理知识或接受过林业调查知识培训并熟悉电脑操作,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须在对应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二)办公条件。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需要使用相关网络系统,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要参照县级政务中心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和网络设备(配备2台以上电脑,其中1台为涉密级别电脑,打印、复印、扫描设备,非涉密电脑设备需接通自治区统一电子政务外网)。

(三)经费条件。林木采伐许可的日常业务量较大以及办公耗材需求量大,各乡镇政府需将办公经费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充足的办公耗材和办公设备维修经费,保障审批人员的定期培训经费和必要的政策宣传经费。县级财政今年应保障乡镇必要的办公条件经费开支。

八、工作职责

(一)扶绥县林业局。

1.按照“谁下放、谁指导”的原则,要对各乡镇政府积极开展赋权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受理服务和业务开展培训、指导工作。

2.及时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的事项管理系统、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清单等。

3.做好赋予事项的公告工作。

4.加强对赋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各乡镇政府的审监互动机制,及时传递监管信息。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各乡镇审批权限: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和“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以及集体、林农个人蓄积量120方以下的一般林木采伐审批工作。

2.建立与我局的审监互动机制,及时传递行政许可信息。

3.及时调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的事项管理系统、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清单等。

4.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确保赋予事项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落实各项办理条件和措施,确保群众办事通畅。

5.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赋权后,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6.做好审批事项的权限管理公告工作。

九、赋权程序

将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力事项赋予乡镇实施,一般应经过2个程序:一是制定赋权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二是赋权方案印发后,向社会公告。赋权事项正式由乡镇实施前,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赋权事项及范围、新实施主体、办事咨询电话(或投诉举报电话)、办公场所、办事要求等必要信息。公告应采取当地群众易于知晓的方式进行,并进行广泛宣传。

十、与赋权事项有关的重要问题

(一)林木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赋权后,各乡镇政府采伐限额由我局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分布、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任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考虑二类调查期间采伐量、森林经营状况(过熟林面积和比例、林分成熟度、林业重大项目数量等)、各乡镇重大项目情况等因素。我局将结合本辖区采伐限额指标情况制定各乡镇指导性采伐限额指标。

(二)赋权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需按照要求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各乡镇一并实施对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管理权限下放乡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涉林权力事项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乡镇在确保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的重要举措,对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重要促进作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审批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将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涉林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林木采伐证许可证核发”县级管理权力下放乡镇的统筹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进下放工作有序开展,将本辖区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平台建设。各乡镇政府要对照《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投入建设,强化场所、设备、技术、人员等保障,提升赋权事项承接能力,努力推动承接更多基层管理需要的事项。

(四)强化业务培训。我局将加强对各乡镇承接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做好赋权事项的业务培训、网络技术支持、业务账号设置、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工作,并指导各乡镇精简办事流程,简化手续材料,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促进赋权事项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实现赋权事项顺利移交乡镇实施。各乡镇要按照赋权事项相关要求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县级业务培训,确保2024年8月1日前完成赋权平稳衔接。

(五)强化责任督导。各乡镇政府要将赋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任务分工,高效推进赋权工作。扶绥县督考局、林业局将适时对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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