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第23号
|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5日 |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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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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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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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安文烨 |
地址 |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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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14348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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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发生地 |
吉林省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东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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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内容 |
公主岭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转办: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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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意见 |
建议进一步核查。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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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 机构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违法线索核查报告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伯,身份证号:22038119920708101X,受委托人:孙发荣,身份证号码:229001196302210656,住址:公主岭市岭东街先锋委一组,联系电话:13654345908。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
三、违法依据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四、违法行为初步定性
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查处。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公自然资执调[2024]第23号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1.__本人身份证,如需委托他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2._营业执照、相关占地协议、合同及用地手续。
电话:0434-6295491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7月9日
立案呈批表
编号:公自然资执规立【2024】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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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未按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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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俊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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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 |
电话 |
1365434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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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姓名 |
孙发荣 |
性别 |
男 |
年龄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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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
职务 |
片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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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公主岭市岭东街先锋委一组 |
电话 |
1365434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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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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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事实 |
经初步了解: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违法建设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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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意见 |
根据上述事实,建议立案查处。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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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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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 由:未按规划建设
调查机关: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调查人员:安文烨孙超
调查时间: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2日
违法主体: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伯,身份证号:22038119920708101X,受委托人:孙发荣,身份证号码:229001196302210656,住址:公主岭市岭东街先锋委一组,联系电话:13654345908。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2019年6月动工修建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该小区C区原规划图CM1大门南侧紧靠50号楼,北侧靠47号楼商铺,实际建设中,开发商考虑到后期使用方便及景观绿化美观,将小区CM1大门向北移动了两间商铺面宽的位置,并在该空地建两间商铺与CM1大门连接,两间商铺总建筑面积349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420元/㎡×349㎡=495580元,未超出《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土地面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事实。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共计人民币24779元。
承办人签名:(盖章)
2024年7月15日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首 页)
案件名称及编号: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未按规划建设案(2024)第23号
时 间:2024年7月15日 地 点:监察大队案件会审室
主持人:王海瑞(大队长)记 录 人:刘毅
审理(会审)人员:周青波(副大队长)赵晓文(副大队长)张永彪(副大队长)
列席人员:无
案件承办人员:安文烨 孙超
审理记录:1、主持人王海瑞宣布现在开始审理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未按规划建设案件。
2、首先由案件主办人安文烨、孙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影像资料),并陈述案情。案情陈述如下:经查,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6月,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现提请审理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3、审理人员就案情进行讨论,讨论后依次表态发言。
大队长王海瑞发言:通过听取案件主办人介绍案情,查阅案件调查报告认为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案件证据链完整。案件主办人拟定的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同意按该意见办理。
副大队长周青波发言:通过听取案情介绍,认为调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充分,做出的拟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主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
副大队长赵晓文发言: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同意按主办人提出的意见依法处理。 副大队长张永彪发言: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同意按主办人提出的意见依法处理。
审理意见:经审理讨论并形成一致审理意见,一致认为:主办人对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意主办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决定对该案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共计人民币24779元。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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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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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未按规划建设案 |
案件来源 |
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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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4年7月12日 |
编 号 |
[2024]规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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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姓名 (名称) |
孙发荣 |
联系电话 |
1365434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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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地址) |
公主岭市岭东街先锋委一组 |
邮 编 |
13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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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定性 |
经查: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违法建设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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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建议对该单位作如下处罚: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共计人民币24779元。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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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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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自然资执告规[2024]第23号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共计人民币247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公自然资执听告规[2024] 第23号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共计人民币247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规[2024] 第23号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我局于2024年7 月12 日对你公司未按规划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主岭市绿岭蓝湾小区50号楼北侧修建二层商业楼,建筑面积34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 年7 月17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4779元(495580元×5%)。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市政务大厅自然局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7月3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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