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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陕西-宝鸡-陈仓区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宝鸡市陈仓区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宝鸡市陈仓区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中共宝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宝鸡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工作的通知》(宝司发〔2023〕5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高频率、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区级政府部门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至镇(街道)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为主攻方向,以满足基层需求、方便企业、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行政执法改革,按照“赋权、下沉、提效”原则,着力构建完善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建立向镇(街道)赋权的“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工作体系,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和“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等问题,整合执法力量资源,加快提升全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下放执法事项目录。按照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执法权承接工作,不搞“一刀切”,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对《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分批承接,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将区级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各镇街。编制《宝鸡市陈仓区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二)组织签订赋权确认书。为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进行,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赋权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涉及向各镇街赋权的有关部门与各镇街逐一签订赋权确认书,赋权确认书应当明确承接事项、设定依据内容、职责边界、责任承担等内容,组织面对面交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事情有人管。赋权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区政府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区委编办根据承接情况修订完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权责清单,将向镇(街道)赋权的执法事项清单上传“陕西省权责清单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示,由镇(街道)实施,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三)明确执法层级管辖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镇(街道)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四)完善执法机构设置。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是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本区实际,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动区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对人员编制暂时无法划转的,可采取“编制保留、人员下派、区属镇(街道)用”的方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纳入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协调。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五)强化执法装备保障。加强镇(街道)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六)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区司法局要联合涉及执法权限下放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统筹,突出培训实效,将各镇街执法人员全员纳入培训计划,围绕依法行政、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等内容开展授课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执法业务指导机制。由区司法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二)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各镇街和区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赋权清单,在执法力量上予以支持,要加强对镇(街道)基层执法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依托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大数据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大数据+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推进全省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建立镇(街道)基层执法和区级各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在信息共享、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线索移送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推动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镇(街道)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四)落实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参加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颁发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研究解决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镇街、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推进工作,各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工作。区委编办负责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编制调配及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备案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工作经费等保障;区司法局负责牵头做好涉及人员执法资格证管理、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培训等工作;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赋权的各镇街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综合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做好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工作。

(三)实行动态评估。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综合执法清单,凡未经法制审查和区政府审定同意,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向镇(街道)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区司法局要会同区委编办、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镇(街道)承接的行政执法权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区政府研究调整。

(四)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等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等相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此外,千河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四镇目前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托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规定,“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须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工作的通知》精神,高新区托管镇的行政执法权赋权工作,由所属行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所属区名义下放,下放后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由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附件:1.宝鸡市陈仓区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2.宝鸡市高新区第一批下放镇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陈仓四镇)

附件1

宝鸡市陈仓区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共计1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区级下放部门

承接镇街

1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24年2月7日修订)第十九条

区教体局

各镇街

2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

各镇街

3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区住建局

各镇街

4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 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区水利局

各镇街

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

6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区文旅局

各镇街

7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区文旅局

各镇街

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区文旅局

各镇街

9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不含取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20年11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区文旅局

各镇街

1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

各镇街

11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涉及的集体林内的下放,国有林内的不下放)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区林业局

各镇街

12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涉及的集体林内的下放,国有林内的不下放)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区林业局

各镇街

1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涉及的集体林内的下放,国有林内的不下放)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区林业局

各镇街

14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涉及的集体林内的下放,国有林内的不下放)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区林业局

各镇街

附件2

宝鸡市高新区第一批下放镇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陈仓四镇)(共计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区级下放部门

承接镇

1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24年2月7日修订)第十九条

区教体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2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区文旅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区文旅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人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区文旅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5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6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7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9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10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 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1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12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区住建局

磻溪镇、钓渭镇、千河镇、天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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