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府通〔2024〕28号)
| 所在地区: | 四川-宜宾-宜宾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13日 |
为实施高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县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府通〔2024〕23号),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一)高县来复镇高凤村4组拟征收土地0.03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5公顷,建设用地0.00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高县来复镇高凤村5组拟征收土地1.1332公顷,其中农用地0.9440公顷,建设用地0.189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以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规〔2023〕1号),高县来复镇高凤村属Ⅱ类区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757500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
1.人员安置。本批次征收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
2.住房安置。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来复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本公告期满后,由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
联系人:严增平,联系电话:0831—5367095。
地址:高县庆符镇兴盛路152号。
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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