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乃凤诉天津聚信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27-1号、727-2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天津-西青-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16日 |
天津聚信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曹乃凤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27-1号、727-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27-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聚信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乃凤2023年11月至12月工资9574.14元;二、驳回申请人曹乃凤第一项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4〕第727-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聚信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乃凤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108.1元;二、驳回申请人曹乃凤第二项部分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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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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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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