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将有新办法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18日 |
8月1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自9月1日起,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为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办法》规定,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的,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人工建植草地类收费标准按草地类型为3350元/亩至4290元/亩,天然草地类为3645元/亩至4775元/亩,临时占用草原类草原植被为545元/亩至775元/亩。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省级国库。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按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草原植被恢复费统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改良和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草原保护宣传、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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