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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审计局关于本级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公示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余姚市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索引号 002973332/2024-82059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4-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公示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余姚市审计局关于本级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公示
articleconte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范要求,现将本级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公示。

余姚市审计局

2024年8月20日

余姚市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且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的。

不予处罚。

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基准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每一项最后一种情形中的“以下”包括本数。

余姚市审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情形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者经审计机关指出后能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

2.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及时纠正、整改;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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