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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所在地区: 四川-雅安-名山县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按照《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4〕21号)相关要求,我区启动了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组、叶山村5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拟定了《雅安市名山区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区具体补偿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4〕21号)发布之日。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标准,按照《雅安市名山区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异议反馈渠道: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楼(土地统征储备交易事务中心),联系地址:雅安市名山区蒙阳街道茶都大道449号,联系电话:0835-3236025。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事项由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雅安市名山区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雅安市名山区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4〕21号)相关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照《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雅安市名山区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制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组、叶山村5组集体土地,以上面积共计约232亩,其中农用地约218亩,建设用地约14亩。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雅安市名山区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雅安市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Ⅱ区片445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Ⅱ区片267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建(构)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6.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安置方式及安置对象

(一)安置方式

按照《雅安市名山区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5号)有关规定,本次安置方式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搬迁户以户为单位有权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安置房方式安置的,现有安置房包括凉江村安置房、百丈湖村安置房、成雅园区安置房供搬迁选择。

(二)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组、叶山村5组涉及被搬迁安置人员。

五、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

征收土地范围图

图片附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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