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佛禅市监行决送告〔2024〕1号)(广东乐瑞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广东-佛山-禅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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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决定书》(佛禅市监行决〔2024〕1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及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局查明,佛禅府办〔2016〕19号《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第五章“责任监管”中“二、项目管理”第1条规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专利申请资助、授权资助、专利奖、专利特别奖除外)并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根据上述办法,2018年8月30日,甲方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你单位即乙方广东乐瑞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佛山市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资金合同书》(项目编号:禅经科(知)合字2018-005号)。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划拨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资金15万元,乙方应按期完成计划的各项指标。因乙方延误、停滞导致项目失败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退还已核拨的经费,并自行承担损失。上述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资金15万元已于2018年11月12日下达至你单位账户。2019年机构改革,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划入本局,由本局继续对上述项目进行管理和验收。因你单位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知识产权指标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退还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禅市监知〔2021〕9号),通知你单位退还项目资金15万元。其后你单位多次申请延期、分期返还相关款项,仅退还3万元。经催告,你单位仍未退还剩余12万元。
本局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资金合同书》系行政协议。按照该协议,你单位未能完成相关指标,应当返还项目资金15万元。经本局催告你单位仍未返还剩余12万元,本局有权作出要求你单位履行协议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第五章“监管责任”中“二、项目管理”第1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退还剩余项目资金12万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决定书》(佛禅市监行决〔202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书》(佛禅市监行决〔2024〕1号).pdf
联系人:秦关、李周峰 联系电话:0757-82720266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弼唐东二街21号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行政决定文书送达公告(佛禅市监行决送告〔202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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