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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联动”品牌建设】分居二十载好聚好散 走出“围城”泯爱恨情仇

2024-08-27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所在地区: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夫妻”,作为一个称谓,是两个人乃至两个家庭的结合。古人多用“秦晋之好”来形容夫妻之间的恩爱,夫妻之间本应是守望相助、举案齐眉的,即使发生了感情变故,也应该好聚好散。今日,花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分居二十余年的夫妻,在立案庭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离婚,各自走向了新生活。

原告杨女士诉称,自己与被告崔先生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后于1988年12月28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双方各自居住在两个不同的城市达20余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杨女士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后,了解到原、被告年纪较大,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调解员多次在电话里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冷静考虑,互商互谅。在得知双方当事人已分居达20余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调解员通过耐心沟通终于做通被告的工作,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和平分手。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且行且珍惜,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实在不得已选择分手,姻缘不在情谊在,双方都应该理性面对和处理。希望想要走进“围城”、走出“围城”的人们,都慎重考虑、深刻理解婚姻的意义,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包容,尽最大努力让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调解不止调解和好,也要调解和离。调解离婚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和憎恶,且很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使当事人通过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矛盾,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理性而健康地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拟稿人:张万香  核稿人: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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