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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危化-5号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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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张杰淮,身份证号码:45042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7747XXXX,家庭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平政村新度X组XX号。

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2024年7月16日,藤县商务局牵头组织藤县应急局、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石化藤县分公司、中石油藤县分公司等部门到广西藤县藤州镇平政村新度李志勇山林地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依法进行勘验检查和拍照,现场的照片以及制作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勘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证明了:你存在涉嫌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证据二:2024年7月29日,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用柴油(Ⅵ)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本次检验合格。”,证明了:你违法储存的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证据三:2024年7月16日,我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证据四:2024年7月16日,我局对值守人员李观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证明了: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证据五:2024年8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证明了: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136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二)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2110104000741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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