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村乡联合建瓯市水利局与派出所打击辖区内非法采砂
| 所在地区: | 福建-南平-建瓯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29日 |
2024年8月26日,龙村乡联合建瓯市水利局与龙村派出所打击辖区内非法采砂。

8月25日夜间,龙村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于龙村乡吴地村、大历村非法采砂,当晚派出所随即赴现场执法,将嫌疑人抓获。次日,龙村派出所教导员陈顺兴、乡分管领导吴武陪同建瓯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长邵文雕前往现场。

于大历村吴地电站坝头及吴地村陈地源进行现场核实,嫌疑人指认现场。

工作人员对砂石进行采样。
目前案件已移交建瓯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处理,嫌疑人使用车辆已被暂扣。下一步,龙村乡将加大巡查及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对非法采砂、洗砂做到“零容忍、重打击”,优化河道管理秩序,确保自然生态资源得到保护。
普法小贴士
非法采砂相关知识:
为维护河道砂石开发和河道安全方面的平衡,我国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有别于其他砂石资源管理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也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符合条件的,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福建省河道采矿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砂石盗采: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且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被视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来源:龙村乡?吴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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