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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农(渔业)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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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扶绥县新宁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521281984*******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14时许,当事人驾驶船只在海螺运输桥底河段使用电力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实施电鱼约40分钟左右,当事人发现有人将其电鱼的过程进行了拍照。过后当事人在刷抖音时,刷到自己在海螺运输桥底河段进行电鱼的视频,意识到了自己电鱼的行为系属于违法行为,于8月28日上午前往扶绥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进行自首,主动承认自己实施电鱼整个过程,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全程在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做好询问笔录,所使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拍照取证,所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铁船1艘、电瓶1个、升压机1台、电缆绳1条(长约2米)、竹竿1根、捞鱼兜(带电线)1个,以上电器连线形成电鱼工具组。当事人主动说明8月22日实施电鱼所获渔获物约1.75千克,主要种类是罗非鱼、蓝刀鱼等杂鱼。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2024年8月28日8时30分扶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前来自首当事人陈*宝进行了询问调查,对涉案船舶、电鱼工具进行现场勘验和指认,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及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工具及渔获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于2024年8月28日调查终结。

2024年8月22日14时许当事人陈*宝在左江扶绥县海螺运输桥底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的捕捞工具有:铁船1艘、电瓶1个、升压机1台、电缆绳1条(长约2米)、竹竿1根、捞鱼兜(带电线)1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电鱼工具)获得渔获物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捕捞的主观意图,违法捕捞使用的捕捞工具、方法是禁用电鱼工具、方法,并获得渔获物;

3.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的电鱼工具、电鱼方法;

4.物证电鱼工具:电瓶1个、升压机1台、电缆绳1条(长约2米)、竹竿1根、捞鱼兜(带电线)1个。

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客观地反映本案事实。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3日送达了《扶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农(渔业)告〔2024〕5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承认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处罚,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已签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破坏渔业资源,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立案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愿意承担违法责任,接受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在量罚上决定适度处罚,以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二、没收涉案电鱼工具:电瓶1个、升压机1台、电缆绳1条(长约2米)、竹竿1根、捞鱼兜(带电线)1个。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银行服务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或崇左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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