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自然资执耕罚 [2024] 第4号
|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公自然资执耕罚 [2024] 第4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表土剥离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未经审批,擅自在公主岭市怀德镇城乡村公怀路怀德进口处建设乡村振兴典型线路项目。在该项目建设之前未依法对建设建筑物及硬化面积所占用的2134平方米耕地(旱田)实施表土剥离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占用耕地(旱田)2134 平方米因未依法实施表土剥离进行建设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402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清波 张永彪
电 话:0434-62951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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