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高农(农产品)罚〔2023〕3号
| 所在地区: | 四川-宜宾-宜宾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一、案例编号及标题
高农(农产品)罚〔2023〕3号
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关键词
农产品/兽药残留/销售
三、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何某出示执法证件并经确认后,依法对何某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2023年12月8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高农 农产品检告〔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书面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12月14日,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5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查,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1元/枚的价格销售自产鸡蛋16枚,获取销售收入16元。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农(农产品)告〔2023〕3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四、处理结果
罚款500.00元。
五、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处理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六、案例点评
此案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的典型。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态度良好,且改正意识明确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宜通〔2022〕—175)第十条第(一)项作出处罚决定。事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教育,并向周边经营户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在开展的宣传培训活动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主要内容,确保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同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揭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此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