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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和平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所在地区: 辽宁-沈阳-和平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31号)有关要求,参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辽财综〔2022〕227号)、《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沈财综〔2023〕73号》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和平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为便于统计分析,部门目录一二三级目录均保留区目录中目录代码与目录名称的对应关系,剔除区目录不相关事项后,部门目录中相关代码不递补,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严禁将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项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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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和平区目录.xlsx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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