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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村级财务票据入账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票据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制订并印发《绍兴市柯桥区村级财务票据入账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绍兴市柯桥区村级财务票据入账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

绍兴市柯桥区村级财务票据入账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升“三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绍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村级财务票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产生的财务收支凭证、依附于财务收支凭证的原始资料和履行制度填制的相关手续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开发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二章 收入票据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收入票据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发票,其他收入票据一律不得进账核算。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分级领购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开发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购时,中心应做好领购登记手续。

第六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对收入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技术性进行审核,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进行登记,反馈相关意见,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汇报,并跟踪做好记录。

第七条对集体经营取得的收入,收入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及时报账;

3、是否签订合同,合同一方是否系村两委、村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

4、合同金额是否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5、合同价格及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经营销售制度等相关规定;

6、合同是否经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鉴证;

7、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记账联是否和存根联相符;

8、属重大经营活动事项的,是否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记录。

第八条对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取得的收入,收入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及时报账;

3、是否签订合同,合同一方是否系村两委、村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

4、合同金额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5、合同期限、价格、文本及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6、规定以上限额是否经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合同是否经中心鉴证;

7、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记账联是否和存根联相符;

8、属重大事项的,是否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记录。

第九条 对取得的其他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等,收入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及时报账;

3、是否附原始资料;

4、是否与原始资料反映的金额等相关情况一致;

5、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记账联是否和存根联相符;

6、属重大事项的,是否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记录。

第十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要加强监督,每月进行核销,掌握统一收据使用及收款情况,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汇报。

第三章 支出票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票据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税务发票和区、镇(街道、开发区)统一规定的相关凭证,其他支出票据一律不得进账核算。

第十二条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的工资报酬、务工、福利、分配、赔偿、差旅、100元以下向农户购买的农副产品等无据支出凭证和区、镇(街道、开发区)统一规定的相关凭证外,其他支出须取得税务发票后方可进账核算。

第十三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技术性进行审核,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进行登记,反馈相关意见,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汇报,并跟踪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用于支付或备用金的,应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交货币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单,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其内容的真实、完整、必要、合规性及支付方式等进行审核,使用资金金额较大的,应由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盖财务专用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严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除以下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其他支付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为真实的税务发票,是否系本工程项目支出费用;

3、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4、是否系村两委、村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承接的工程项目;

5、是否签订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

6、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是否按规定执行;

7、是否以转账方式支付;

8、开具税务发票单位是否和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第十七条工奖报酬(社会保障)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定编干部工奖是否按镇(街道、开发区)批复执行;

3、非定编干部是否按村制度考核(或班子讨论)文件执行;

4、务工工资是否按实际出勤结算执行;

5、社会保障缴纳是否按镇(街道、开发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招待、差旅、通讯等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招待费支出是否符合区有关招待费支出相关规定;

3、差旅及通讯支出是否符合镇(街道、开发区)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报刊费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报刊费支出是否符合区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相关文件规定;

3、是否填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审批单》。

第二十条各项福利费用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经村领导班子讨论,是否附会议记录;

3、是否符合镇(街道、开发区)福利费相关规定;

4、重大事项是否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按章程规定实施;

3、是否经利润审计或审核;

4、是否符合镇(街道、开发区)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其他支出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符合该类支出的相关规定;

3、重大事项是否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附会议记录;

4、是否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往来票据

第二十三条借款形成的往来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3、是否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附会议记录;

4、是否附相关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合理,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往来票据报账时,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作以下审核:

1、是否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章;

2、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3、是否附相关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合理,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区农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4/11/1/art_1229405169_1905826.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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