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率先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区委〔2018〕35号)、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浙农经发〔2016〕12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与管理工作,特修订印发《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及监测工作,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柯桥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登记机关在我区登记注册,联系紧密,运行规范,服务有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柯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区级示范社的筛选、推荐和例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范围为本区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以及农机和植保等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且须从已认定的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评选。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应是由农民依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发展需要自发组织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社员收入、抗御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合作社。
第五条 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优先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区级示范社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好。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及时报送上年合作社年度报告,参加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且评定等级A级和A级以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2、带动成员多。成员数15名以上(其中农机、植保、水产类合作社成员10名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3、财务制度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基础设施强。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合作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经营品牌化
1、产业有优势。产业属区级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相对集中,产业带动作用显著。带动非成员农户30户以上。
2、生产有规模。合作社生产规模(成员生产基地,不含带动非成员农户基地):种植业类不少于3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不少于1万头、家禽5万只以上,水产养殖类不少于200亩;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次。
3、成员收入高。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15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15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100万元和10万元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15%以上。
4、品牌有影响。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第八条 生产标准化
1、生产有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面积、饲养量)占总产量(总面积、总饲养量)的60%以上。
2、技术应用先进。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统一供应物资比例高。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60%以上。
第九条 成员技能化。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条 产品安全化
1、产品认证高。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2、内部控制全。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社会反响好。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不良记录。
对照《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附件2),总得分在85分以上。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1)和评分表(附件2);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6、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区、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后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区农业部门。
第十三条 区农业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组织现场核查,经中国柯桥政务公众信息网区农林局网站公示无异后发文认定。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示范社称号,监测不合格或不按时参加监测的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五条 已公布的区级示范社,应当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考评表、监测评分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区级示范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区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在区级示范社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绍农经〔2011〕165号)同时废止。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4/11/1/art_1229405169_1905837.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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