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率先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区委〔2018〕35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更好地发挥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修订印发《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
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区现代农业转型发展,根据原绍兴县农业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绍农经〔2013〕73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必须是经工商登记1年以上,有营业执照,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相关农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高科技农业和大学生创办农场实行一事一议。
(二)规模适度化。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适度,粮油种植在100—500亩;设施(露地)蔬菜种植在30(50)—200亩;水果、茶叶、苗木、中药材、香榧、竹笋种植在50—300亩;畜禽养殖:生猪、羊常年存栏500-2000头,蛋禽常年存栏0.2—1万只,肉禽年出栏1—5万只(鹅0.1-0.5万只);水产养殖面积 30—150亩;其他特色产业在30—500亩;种养结合型按相应类别折算。
(三)管理规范化。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接受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及以上。做好财务核算,能提供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四)生产标准化。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通过无公害产地和产品认证,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做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经无害化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薄膜、编织袋等及时回收,近三年未出现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经营市场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扣除雇工费用、土地租金、物化成本等,农场每年收益1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第六条申报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柯桥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场主学历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概况介绍资料;
4、上一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清册(与个人流转的需要村里证明);
6、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无公害产地、产品证书,商标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区、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区农业部门。
(二)评审认定。区农业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组织现场核查,经中国柯桥政务公众信息网区农林局网站公示无异后发文认定。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被监测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 家庭农场上年度工作总结;
3、 家庭农场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 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5、 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
3、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4、其他不符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柯桥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4/11/1/art_1229405169_1905834.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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