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绍兴市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8年 7月5日
绍兴市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47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病死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检疫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加工废弃物)。
第三条本细则针对规模猪场产生的病死动物和定点屠宰场病害猪及其产品(加工废弃物)。
各镇(街道、开发区)其它病死动物(家禽为主)和其它须扑杀的动物(家禽为主)采用集中化尸窖模式处理,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消除隐患,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 我区按照《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47号)文件委托杭州回利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利公司”)执行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跨区域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我区病死动物,并实行“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场收集、区镇(街)监管、跨区域委托处理”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模式。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对重点场所巡查、举报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区农林局主管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回利公司对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转运、处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我区病死动物转运、暂存、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屠宰、经营、加工或者随意处置病死动物和病害猪及其产品(加工废弃物)。
第二章 养殖、屠宰环节
第八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对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收集、暂存的主体责任,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存放、处置病死动物和病害猪及其产品(加工废弃物)。
第九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自行建设暂存冷库,暂存冷库原则上要求建设在场内,不能建设在场内的单位,应建有围墙并加双锁等防范措施。暂存冷库应当防水、防渗、防鼠、防盗和易于清洗消毒。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冷库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绍兴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办法》的要求做好防疫消毒工作,并依法履行病死动物报告义务,及时移交病死动物。
第十一条规模猪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保存2年;区畜牧兽医局每年定期对档案台账检查。
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档案,生产管理档案应保存2年;柯桥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区定屠大队”)每年定期对该档案台账检查。
第十二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并如实向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上传生猪死亡信息和病害产品数量。
第十三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防范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业务指导与技术服务,督促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移交环节
第十六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需要移交病死动物时,应当向回利公司转运员报告。
第十七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移交病死动物时,应当清点病死动物数量,并填写《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附件1,以下简称“专用交接单”)。
第十八条回利公司的病死动物收集车到规模猪场装运,保险公司业务员、镇(街道、开发区)动物防疫专管员一起到现场核实确认,填写“专用交接单”,场管理人员、回利公司业务员(运输员)、镇(街道、开发区)动物防疫专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四方核实后签字才有效,一式五份,场、回利公司、保险公司和镇(街道、开发区)各执一份,交区畜牧兽医局一份。动物防疫专管员对装运现场拍照,电子照片存档。
回利公司的病死动物收集车到定点屠宰场收集点装运,区定屠大队监管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填写“专用交接单”,场管理人员、回利公司业务员(运输员)、定屠大队监管员三方核实后签字才有效,一式三份,场、回利公司、区定屠大队各执一份。区定屠大队监管员对装运现场拍照,电子照片存档。
第十九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出库移交病死动物和病害猪及其产品(加工废弃物)时,工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对冷库进行一次性清空,并对冷库及周围场地进行彻底消毒,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作无害化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条回利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专用通知单”)报告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核实数量后上报区农林局。
第四章 转运、入厂环节
第二十一条 回利公司应当制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备案。
第二十二条回利公司应当落实与我区病死动物收集转运量相匹配的专用转运车辆(选用符合 GB19217规定相对固定的专用封闭厢式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并装有GPS定位系统,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有权调阅定位数据。
第二十三条“专用车辆”途中发生故障、渗漏、安全等事故时,应当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渗漏、遗弃、环境污染等意外情况发生。
严禁转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转存、闲置、遗洒、挪用、倾倒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到达回利公司后,公司应对随车同行的“专用交接单”进行复核,并记录复核结果,回利公司的转运员、冷库专管员应当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第五章 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回利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行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柯桥区农林局在回利公司的大门、冷库、处置生产区等重要场点安装实时视频监控设备,具有15天以上回放功能,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对回利公司无害化处理我区的病死动物过程进行视频监管。
第二十七条回利公司应当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高温化脂的技术工艺,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处理完毕后应当如实填写“专用通知单”。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不定期派员到现场监管,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视频查看,监管人员确认回利公司完成处理工作后,在相应的“专用通知单”上签字。
第六章 资金拨付环节
第二十八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按规定建成冷库后,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验合格后上报区农林局,由区农林局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一次性补助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500元/立方米冷库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我区实行病死动物跨区域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并经省级部门批准后,规模猪场可享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B款),保险公司对所有病死猪进行保险理赔。
定点屠宰场病害猪及其产品(加工废弃物)损失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文件为800元,病害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其中:中央、省以上补助80%,区级财政补助20%。
第三十条区财政补贴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病害产品及加工废弃物按照90公斤/头标准折合)10元/头的病死猪冷藏储存费,补助数量以“专用交接单”的数量为准,按年度结算。
第三十一条规模猪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相关补助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文件精神,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其中:省以上补助60%,区级财政补助40%)。同时,区财政补贴跨区域运输费10元/头。
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补助80元/头(其中:中央、省以上补助80%,区级财政补助20%)。同时,区财政补贴跨区域运输费10元/头。
定点屠宰场病害产品(加工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费用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47号)等有关文件,中央、省以上财政补助0.7元/公斤,区财政补助2.3元/公斤。同时,区财政补贴跨区域运输费10元/头(病害产品及加工废弃物按照90公斤/头标准折合)。
其它动物无害化处置费用按3000元/吨处理费执行,规模猪场的死胎、木乃伊和胞衣免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对“专用通知单”和与其对应的“专用交接单”核实无误后,上报区农林局,区农林局、财政局按绍柯政办发〔2018〕47号文件规定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及运输费。
第三十三条资金拨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核无误后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规模猪场、定点屠宰场不履行相关责任,情节轻微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场管理人员、回利公司业务员(运输员)、镇(街道、开发区)动物防疫专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未按照本细则及有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情节轻微的,由其管理单位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辞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回利公司在转运、暂存、处理病死动物过程中,未履行相关责任的,通报至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规模猪场和定点屠宰场,在4月30前建成冷库并可正常运行的,从5月1日起将本场的病死动物和病害猪及其产品(加工废弃物)放入冷库实施跨区域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在4月30前未建成冷库的,5月1日起仍按原模式处理,待冷库建成并可正常运行后实施跨区域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建设期间,不享受病死动物和病害猪及产品(加工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相关财政补助。5月1日后,已建成冷库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冷库直至通过验收;整改期间,可实施跨区域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但不享受10元/头的病死猪冷藏储存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绍柯农林[2018]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
附件2: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
附件1:
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规模猪场)
规模猪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动物或物品 | 按数量计量(头、只) | 按重量计量(千克) | 运输车辆牌号 | 场管理人员签字 | 镇(街、区)动物防疫员签字 | 回利公司业务员签字 | 保险公司业务员签字 |
猪 | ∕ | ||||||
猪产品 | ∕ | ∕ | |||||
本单一式五份,分别留存养殖场、接运人员、所在镇(街、区)、区畜牧兽医局和保险机构 |
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屠宰场)
定点屠宰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动物或物品 | 按数量计量 (头、只) | 按重量计量 (千克) | 运输车辆牌号 | 场管理人员签字 | 定屠大队监管人员签字 | 回利公司业务员签字 |
猪 | ∕ | |||||
猪产品 | ∕ | |||||
本单一式三联,分别留存屠宰场、接运人员、区定屠大队 |
附件2:
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规模猪场)
杭州回利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动物 | 按数量计量 (头、只) | 所在地处理人员 签字 | 回利公司负责人 签字 | 监管员 签字 |
猪 | ||||
本单一式三联:分别留存无害化处理厂、区畜牧兽医局各一份,备用一份 |
柯桥区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定点屠宰场)
杭州回利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动物或物品 | 按数量计量(头、只) | 按重量计量(千克) | 所在地处理人员 签字 | 回利公司负责人 签字 | 监管员 签字 |
猪 | ∕ | ||||
猪产品 | ∕ | ||||
本单一式三联:分别留存无害化处理厂、区定屠大队各一份,备用一份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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