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田园肉食品有限公司、齐贤食品有限公司、兰亭农牧业有限公司:
我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肉类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发展。但必须看到,我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尚欠规范;无害化设施欠缺、台帐登记不全;场内卫生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实际,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屠宰场功能区设置和人员、卫生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设置要求,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内合理设置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各功能区设置必须与屠宰量相适应,企业未经区屠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缩减各屠宰功能区或变更各功能区性质。生产区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待宰冲淋间、隔离间等。各设施面积应根据设计产能,符合GB50317-2009要求。
屠宰场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从业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屠宰场应加强场区内部卫生管理,确保屠宰场卫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要求。
屠宰场应配合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检疫工作,提供足够的检疫工位,为检疫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严格生猪进场和肉品出场管理
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出具调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经屠宰场审核后提请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实施进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屠宰场。无调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疫合格证明的,不能申请进场检疫。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三、严格屠宰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并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生猪屠宰前6小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取得准宰通知书后方可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四、严格检疫监管
驻场检疫员必须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工作,坚决做到不合格的猪源不进场。一是认真做好生猪入场监督查验。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了解生猪运输 途中有关情况,临床检查生猪精神等状态,严禁无免疫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入场,严禁染疫、疑似染疫生猪入场。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查。生猪屠宰前应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查栏,严禁病害生猪入屠宰间。三是与屠宰实施同步检疫,严禁病害生猪产品出场。四是做好检疫全过程记录。
五、严格病害生猪及内脏无害化处理
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为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驻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六、严格考核奖补
按照《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柯桥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绍柯政办发〔2014〕160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起给予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按照8元/头的标准进行考核奖补。
考核奖补方法:生猪屠宰量参考区畜牧兽医局屠宰检疫数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相关报表由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进行抽查检查核准,每半年考核兑现一次(剔除屠宰以后生猪产品运往区外销售的)。同时按照《柯桥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底考核指标表》进行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按照屠宰数百分之百X基数(每头8元、下同)进行奖励,得分在71-89分的,每屠宰一头生猪,按照实际得分的百分比X基数进行奖励,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附件:《柯桥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底考核指标表》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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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柯桥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底考核指标表
单位:
序号 | 考核项目 | 具体考核内容 | 评定分值 | 备注 | |
基础分项目(100分) | |||||
1 | 设备要求 | 检验 设备 | 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3分) | ||
2 | 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人员 |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4分) | ||
检验 人员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分) | ||||
3 | 管理要求 | 制度与记录 |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分) | ||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分) | |||||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4分) | |||||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4分) | |||||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8分) | |||||
建立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5分) | |||||
4 | 屠宰要求 | 操作规程 |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 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机械化屠宰场应充分利用设备,在生猪屠宰期间不得无故关停流水线。(5分) | ||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4分) | |||||
5 | 检验要求 | 检验岗位 | 宰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2分) | ||
检验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2分) | ||||
6 | 证、章要求 | 章、证 使用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10分) | ||
7 | 检疫 要求 | 检疫条件 | 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4分) | ||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3分) | |||||
检疫要求 | 屠宰生猪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分) | ||||
检疫要求 | 生猪必须经检疫人员监督查验合格后,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方可进入屠宰厂(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检疫人员非工作时间内进猪。(4分) | ||||
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4分) | |||||
检疫设施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分) | ||||
检疫制度 |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厂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7分) | ||||
检疫处理 |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规定处理。(4分) | ||||
8 |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 不合格产品处置 |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5分) | ||
倒扣分项目 | |||||
1 | 肉品质量 安全事故 | 出场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发生一起扣12分;发生一起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当年不作奖励。 | |||
2 | 卫生状况 | 在抽查、检查生产车间、批发大厅中出现卫生状况不好的一次扣1分。 | |||
3 | 落实主体 责任情况 | 未经检疫或经检疫认定不宜进场的生猪私自进场,发生一次扣1分;出场不查验两证两章,一次扣1分;未落实专人对车间进行封闭式管理,一次扣1分。 | |||
4 | 肉产品质量 安全可追溯 | 发生肉产品质量安全不可追溯的事件,一次扣3分。 | |||
5 | 负面通报 | 在区级层面上出现负面消息经核准的扣10分,市级层面上出现负面通报扣20分,市级以上出现负面通报当年不作奖励。 |
单位负责人: 考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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